2013年6月12日星期三

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


2013年6月10日07:20 京华时报  我要参与(22064)
原标题:刘志军案涉374套房产被追缴
昨天,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共477卷,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其中4900万是否应属受贿款,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
□追缴查扣赃款和损失共计数亿元
案发后,刘志军受贿的赃款及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被司法机关全部追缴,这其中仅房产就有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
检方起诉书中的扣押内容显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控辩双方
>>检方主动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据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讲,从代理案件之初到开庭,他会见刘志军的次数已超过10次,而刘志军本人的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系完全认罪,对于两项罪名,均要求律师为他做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是检方。据律师讲,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检察机关表示,刘志军受贿事实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动坦白的,当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这些事实。
此外,检方还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犯罪,无论是损失还是其涉及的赃款都已经追回了,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律师:刘对社会贡献“有目共睹”
对于公诉人的“可以从轻”的观点,钱列阳律师在表示认同的同时,补充发表了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一个理由。
钱列阳律师称,他在法庭辩论最后一轮谈的是刘志军功绩,并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对刘志军量刑上进行考虑。“今天多少人是都觉得高铁比飞机更准时、舒服、快捷、方便”,他表示,在刘志军任期内,我国的铁路每年运力增加1亿人次、货运增加2亿吨,他对国民经济对整个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刘志军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是不容否认的,“刘志军的功绩是一方面,是否构成犯罪是另一方面,不是说一定要抵消,不是说有功绩就能无罪,但是希望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虑这个问题”。
□唯一争议:4900万是否定性为受贿款
此外,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两笔共4900万是否是受贿款进行了三轮辩论,这也是庭审中唯一存在争议的指控。检方认为,刘志军指使丁书苗捞何洪达,丁书苗支付4400万找人帮忙,该款性质为刘志军的受贿款,而钱列阳律师认为刘志军在此上是无罪的。
钱列阳律师称,刘志军让丁书苗办事,丁书苗心甘情愿花钱,钱的所有权没有转到刘志军的手里,还是丁书苗的钱,所以刘志军不构成犯罪,无论钱的数额大小。“如果丁书苗找官员办事,可以说两人共同行贿,但丁书苗找的是社会无业人员,且钱被骗走,不应算刘志军个人所得”,钱列阳律师表示,而另外500万,是刘志军为了帮助部下升迁,丁将钱给了他人,但事情没办成,也是同样道理。
钱列阳律师表示,这两笔钱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之前,不应扩大地认定为有罪。
钱列阳表示,昨天的法庭辩论,达到了法律、法学的层面,这种有益的控辩对话,可能会推动、催生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的完善,对法制建设有积极作用。
>>案情一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行贿744万
检方指控,在铁路系统官员中,刘志军涉嫌收受的最大一笔钱款为744.15万元,来自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
指控称,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副部长、部长、党委书记期间,于1999年9月至2008年9月,接受时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分局长邵力平的请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邵力平先后担任柳州铁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南昌铁路局局长等职务提供了帮助。为此,刘志军于1999年至2009年初,先后7次收受邵力 平给予的人民币620万元、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4.15万元。2011年6月,邵力平被双规。
与邵力平一样为职务晋升而给予刘志军钱款的,还有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指控称,刘志军于2000年4月至2003年7月,为时任哈尔滨铁路局党委书记何洪达先后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局长、铁道部政治部主任等职务提供了帮助。为此,刘志军于1997年下半年至2002年10月,先后5次收受何洪达给予的10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2.77万元。目前,何洪达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案情二
17年收受同一人28次贿赂
除了时间跨度长,刘志军受贿次数也多,其中对同一人受贿次数最多的有28次。
指控称,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期间,于1987年初至1998年,接受 时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办公室经济开发部副经理刘某的请托,为刘某先后四次职务晋升、亲属就业以及下属单位安排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事项提供了 帮助。为此,刘志军于1986年春节前至2003年春节前,先后28次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152.5万元、2万港元、2.8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176.56万元。
刘志军到铁道部任职后,还帮助过段长升迁。2000年初,担任铁道部副部长的刘志军接受时任长春铁路分局列车段段 长王某的请托,为王某担任长春铁路分局副分局长提供了帮助。为此于1996年4月至2000年初,先后3次收受王某给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44 万元。
>>案情三
收钱推荐下属当人大代表
除了帮下属职务升迁,刘志军还因推荐下属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贿。
指控称,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期间,于2002年至2003年1月,接受时任某直辖市铁路分局分局长的请托,为该铁路分局在铁道部 一项改造工程中不投入资金,以及推荐此人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刘志军于2002年7月至2004年上半年,先后4次收受此 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5万美元和5000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万元。
2003年5月至2007年10月,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 长、党组书记期间,为当时另一直辖市铁路分局分局长担任该市铁路局局长、推荐其为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人选等事项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于2004 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此人给予的8万美元、2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2.73万元。
>>案情四
多名企业老总送钱换工程
除了上述铁路系统官员,其余行贿人基本都是企业老总。
检方指控,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期间,于1993年底至1994年10月,接受时任沈阳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 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装修工程、刘某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于1995年3月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 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1997年,接受时任深圳郑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某的请托,为舒某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提供了帮 助。为此于1992年初至1997年10月底,先后8次收受舒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60万港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1.96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2001年11月,接受时任香港宇昌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尤某的请托,为尤某筹办集装箱堆 场、销售X-射线检测器和列车移动补票机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于1994年至2004年,先后9次收受尤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30万港币、15.3 万美金、3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7.26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期间,于2003年6月,为时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吴某兼任该公司董事长提供了帮助。为此于2003年11月初至2006年12月中旬,先后22次收受吴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余元、10万港元和5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67万元。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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